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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维权、企业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等。

  知识产权代理为茵泰琳公司主要业务方向。

  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及主要产品包括:

  1、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变更、转让、质押、侵权法律纠纷;美术、音乐、文字等作品版权的登记、撤销、变更、转让、质押,侵权法律纠纷;

 
 
 
 
 
 
 
 
 
 
问:商标权权利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答:

  诉讼管辖: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则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全玻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临时措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莫不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问:哪些专利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答: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调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意外的专利纠纷,包括:

  1)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  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另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能否自行更改注册商标?能否自行更改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
答: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更改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问: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答: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收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包括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能证明被申请人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同时,被检查的当事人也负有举证责任。

  

 

 
问: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1)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

  2) 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二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

  

 

 
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有哪些?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答: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都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但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1)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语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2)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

  2)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向北京12330投诉。

  

 

 
问: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只在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过去元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评价报告。

  

 

 
问:权利人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怎么办?
答: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问:如何进行商标检索?
答:

  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检索,也可以直接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注册机关查询商标信息。

  

 

 
问:如何向境外申请专利?
答:

  目前,向境外申请专利有三种方式:第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第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第三,直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上诉三种情况中,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家申请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通过第二、第三种方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程序为:

  1) 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作出发明创造后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申请。然后,在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国际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2)  准备申请费用,提出国际申请同样需要向外国专利局和代理人支付费用,并支付PCT国际阶段的费用。

  3)  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主要是按各国规定向申请人指定的国家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按其《专利法》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问:《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
答:

  1)侵犯商标权犯罪

  ①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图形,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万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有: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⑵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⑵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侵犯专利权犯罪

  假冒专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⑵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⑶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⑷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①  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⑵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⑶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⑷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⑶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群里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⑶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贰佰伍拾万元以上,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问:商标权利人如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答:

   商标权利人需要提供材料:1)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商标注册证明;2)有具体的投诉对象,侵权事实、法律依据、法律诉求;3)提供必要的侵权证据,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和照片等;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应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问:哪些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适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的;

  3)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问: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包括:

  1)  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直接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出申请。

  2)  审查。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  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局对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调查核实并作出裁定。

  4)  注册并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并与公告。

  5)  争议裁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问: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包括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徐占全、禁止权、出质权。

  

 

 
问: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有多长?
答: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四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申请续展注册。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与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问:商业秘密被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答:

  1)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收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2) 权利人可以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

  3)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4)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5) 向北京12330投诉。

 

 

 
问:申请专利及专利授权后通常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答:

  1) 申请费、申请附件费、公布印刷费;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申请维持费;

  3)  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

  4)  年费。

 

 

 
问:什么情况下,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答:

  1) 海关依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但是自扣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2)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但是自扣留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3) 侵权嫌疑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的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随附必要证据,并提交放心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的;

  4) 海关认为收货人或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答:

  1)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专利权人形式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与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歉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与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此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与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答: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自始无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上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支付报酬?
答:

  根据《著作权法》,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吗学科,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需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机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教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问: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
答:

  法定许可,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意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生命不可使用的不得使用。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有一些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问:如何正确使用特殊标志?
答: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使用时,须注意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不得超出核准登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必须签订使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特殊标志侵权行为:

  1)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3) 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负责专利申请和管理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答:

  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包括:①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②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3)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出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4)  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问:《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包括哪些?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答: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包括: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行政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问: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答: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之利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等。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全、反垄断、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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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商标注册的费用是多少?
答:

  申请办理商标注册,商标局收取受理商标注册申请费为人民币一千元。人民币一千元为申请费,不包括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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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护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哪些?
答: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地理标志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方式得到保护。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问:北京市哪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
答: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伍佰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表的额在伍佰万元以上壹仟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东城、西城、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昌平、顺义、怀柔、大兴等10个基层人民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主要审理以下七类案件:

  ①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⑴诉讼标的额在壹仟万元以上不满二亿元的涉及专利实施许可、著作权、商标去、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⑵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代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⑶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②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⑴诉讼标的额在壹仟万元以上不满二亿元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⑵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的专有权的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案件;⑶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垄断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⑷确认不侵权的纠纷案件;⑸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⑹诉讼标的额在壹仟万元以上不满二亿元的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的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③  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⑴涉及金额不满二亿元的有关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⑵涉及金额在壹仟万元以上不满二亿元的有关商标权、著作权的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④诉讼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⑤诉讼标的额不满一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⑥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⑦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审理以下三类案件:

  ①  诉讼标的额在二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②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③  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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