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伍佰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表的额在伍佰万元以上壹仟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东城、西城、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昌平、顺义、怀柔、大兴等10个基层人民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主要审理以下七类案件:
①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⑴诉讼标的额在壹仟万元以上不满二亿元的涉及专利实施许可、著作权、商标去、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⑵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代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⑶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②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⑴诉讼标的额在壹仟万元以上不满二亿元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⑵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的专有权的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案件;⑶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垄断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⑷确认不侵权的纠纷案件;⑸诉讼标的额不满二亿元的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⑹诉讼标的额在壹仟万元以上不满二亿元的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的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③ 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⑴涉及金额不满二亿元的有关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⑵涉及金额在壹仟万元以上不满二亿元的有关商标权、著作权的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④诉讼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⑤诉讼标的额不满一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⑥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⑦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审理以下三类案件:
① 诉讼标的额在二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②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③ 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