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商标权犯罪
①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图形,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万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有: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⑵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⑵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侵犯专利权犯罪
假冒专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⑵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⑶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⑷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① 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⑵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⑶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⑷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⑴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⑶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群里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⑶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贰佰伍拾万元以上,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