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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基本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的发展历史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美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国家,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美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得时间早,制订的法律比较完善。美国先后颁布了《侵权行为法重述》和《统一商业秘密法》。

  另一个方面,美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积极地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除了美国以外,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国家是德国。在世界范围内,德国于1896年颁布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

  除了上述两个重要国家以外,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基础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在《巴黎公约》中规定了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协议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得更加具体和明确,也有利于WTO成员国的遵从。

  相对于美国和德国等国家来说,我国对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时间是比较短的,而且立法形式比较简单,有许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在我国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法律依据就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保护的主要方式

  我国保护的方式主要是制止侵权行为。

  我国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主要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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